今天上午帶班上的學生去錦水國小,參加教育部主辦的第三屆樂樂足球比賽,這是一個浪費錢、沒有什麼意義及不會快樂的班級足球賽。
上場球員三男二女,不用守門員,一個籃球場大小,球門高一米、寬一米半,比賽時間八分鐘。小朋友還沒流汗,還沒搞清楚比賽情況,教練還來不及罵選手,嗶嗶聲響起,比賽時間終了。不能長射,不能大腳用力踢,這什麼比賽?
全縣四年級只有七個班級參加,比賽前我們連規則都不懂,邊踢邊教,最後我們還是冠軍,小朋友很高興得了個冠軍盃,只是這有什麼意義?
最重要的是我又在沒經他們〔校方〕核准下,自己擅自報名帶學生出賽。在我告訴體育組長〔我們班要參加樂樂足球賽〕後,他不但沒拿公文給我,也沒有幫我們報名,我明知道這比賽沒有什麼意義,只是學生每天都在學足球,他們可以拿全縣第一,可以給他們一些榮耀及成就感,我為什麼不能帶他們參加?學校有什麼資格不准讓他們參加比賽?
教育部是不是把每個活動定名為〔樂樂〕,學生自然就會快樂?
我就看你們的孝長敢不敢簽字~~~